访问就业 (H-2) 签证
※ 外国国籍同胞是指符合以下任一种情况者。 ① 曾经拥有大韩民国的国籍,但取得了外国国籍者 ② 父母中的一方,或祖父母中的一方曾经拥有大韩民国的国籍,但取得了外国国籍者
□ 访问就业签证签发对象 ○ 上述外国国籍同胞符合以下任一种情况,年满25周岁以上者 1. 出生时是大韩民国公民,在大韩民国有户籍纪录者及其子孙 2. 获得为大韩民国国民,且在韩国国内有居住地的8寸以内血亲或4寸以内姻亲亲属邀请的人 3. 根据“关于国家有功者等优惠待遇及支援的法律”第4条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功者及其遗属”或根 据“关于独立有功者优惠待遇的法律”第4条的规定,属于“独立有功者及其遗属或家属”的人 4. 对大韩民国有特别功劳或对大韩民国的国家利益有贡献的人 5. 以留学资格(D-2)在学中的中国同胞(结束了1个以上的学期)的父母或配偶(由出入境管理事 务所签发签证发给认证书) 6. 根据2006年施行的“同胞自愿出国支援政策”而出国的同胞 7. 以产业研修生入境,无非法滞留纪录,回国超过2个月以上的同胞 8. 作为持有中国国籍的外国国籍同胞,在1949年10月1日以前从韩半岛或其附属城市移居中国, 或在中国出生的人 9. 不符合第1-第8条的(以下称为“无亲戚的同胞”),由法务部长官确定通过韩国语考试(以下称 为“考试”)及抽签的方式选定 ※ 预定于2007年9月16日举行韩国语考试,10月法务部抽签
□ 访问就业 (H-2) 签证签发对象及所需材料 1. 获得为大韩民国国民,且在韩国国内有居住地的8寸以内血亲或4寸以内姻亲亲属邀请的人(亲戚邀请) 签发对象 邀请人所需准备的材料 申请人所需准备的材料 获得为大韩民国国民,且在韩国国内有居住地的8寸以内 血亲或4寸以内姻亲亲属邀请的人
1 . 邀请函原件(详细记载邀请事由及寻亲经过) 2. 证明邀请人与被邀请人亲属关系的材料 〔记载有移居中国的被邀请人的直系亲属的户籍誊本(申告死亡或失踪时,可提交除籍誊本 -- 如不能提交户籍誊本,需说明事由) , 族谱,长期往来书信, KBS 离散亲属确认书等 〕 3. 邀请人的住民登记誊本原件,住民登记证复印件 1. 护照 , 一张照片 , 签证申请表 2. 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 亲属关系证明 ( 需公证 ) 4. 合影照片、亲属关系图表 5. 预约确认书 6. 暂住证 ( 非山东省户口者 )
※ 申请上述亲戚邀请的访问就业签证时, 需首先在我馆网站 “ 签证预约室 ” 预约后,打印预约内容,在预约好的时间连同申请资料一并递交 。
2. 根据 “关于国家有功者等优惠待遇及支援的法律” 第4条的规定, 属于“ 国家有功者及其遗属 ” 或根据 “ 关于独立有功者优惠待遇的法律 ” 第4条的规定, 属于“ 独立有功者及其遗属或家属” 的人
签发对象 邀请人所需准备的材料 申请人所需准备的材料 国家有功者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无 1. 护照 , 一张照片 , 签证申请表 2. 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 勋章证 , 有功者证 4. 遗属证书及亲属关系证明 材料 5. 有功者证持有者的邀请 事由 6. 亲属关系图表 7. 暂住证 ( 非山东省户口者 ) 独立有功者及其 配偶、子女及孙 无 1. 护照 , 一张照片 , 签证申请表 2. 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 勋章证 , 有功者证 4. 遗属证书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 有功者证持有者的邀请事由 6. 亲属关系图表 7. 暂住证 ( 非山东省户口者 )
3. 对大韩民国有特别功劳或对大韩民国的国家利益有贡献的人
签发对象 邀请人所需准备的材料 申请人所需准备的材料 对大韩民国有特别功劳或对大韩民国的国家利益有贡献 , 获得大韩民国政府授予的勋章等的人 无 1. 护照 , 一张照片 , 签证申请表 2. 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 大韩民国政府授予的勋章、表彰证书或韩国中央行政机关长授予的表彰 4. 暂住证 ( 非山东省户口者 )
4. 以留学资格 (D-2) 在学中的中国同胞(结束了1个以上的学期)的父母或配偶
签发对象 邀请人所需准备的材料 申请人所需准备的材料 以留学资格 (D-2) 在学中的中国同胞(结束了 1个以上的学期)的父母或配偶 在韩国留学中的中国同胞留学生需取得韩国法务部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签发的签证发给认证书(法务部签证) 1. 护照 , 一张照片 , 签证申请表 2. 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 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发给的签证发给认证书 4. 暂住证 ( 非山东省户口者 )
5. 根据2006年施行的 “同胞自愿出国支援政策 ” 而出国的同胞
签发对象 邀请人所需准备的材料 申请人所需准备的材料 根据2006年施行的“ 同胞自愿出国支援政策”而出国的同胞 无 1. 护照 , 一张照片 , 签证申请表 2. 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 韩国法务部出入境管理事务所长签发的出国确认书 4. 暂住证 ( 非山东省户口者 )
6. 以产业研修生入境,无非法滞留纪录 ,回国超过2个月以上的同胞
签发对象 邀请人所需准备的材料 申请人所需准备的材料 以产业研修生入境,无非法滞留纪录,回国超过2个月以上的同胞 无 1. 护照 , 一张照片 , 签证申请表 2. 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 暂住证 ( 非山东省户口者 )
7. 作为持有中国国籍的外国国籍同胞,在1949年10月1日以前从韩半岛或其附属城市移居中国,或在中国出生的人(高龄同胞)
签发对象 邀请人所需准备的材料 申请人所需准备的材料 作为持有中国国籍的外国国籍同胞,在1949年10月1日以前从韩半岛或其附属城市移居中国,或在中国出生的人
无 1. 护照 , 一张照片 , 签证申请表 2. 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 戶籍證明 ( 需记载发给机关的联系方式 ) 4. 其它能证明年龄的材料(庆祝花甲的照片等) 5. 预约确认书 6. 暂住证(非山东省户口者)
※ 申请上述高龄同胞( 1949.10.1 前出生)访问就业签证时,需首先在我馆网站 “ 签证预约室 ” 预约后,打印预约内容,在预约好的时间连同申请资料一起,由申请人直接到受理窗口递交。
8. 在韩国无户籍、无亲戚,通过韩国语能力考试及抽签选定者
签发对象 邀请人所需准备的材料 申请人所需准备的材料 在韩国无户籍、无亲戚,通过韩国语能力考试及抽签选定者 无 1. 护照 , 一张照片 , 签证申请表 2. 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 韩国教育过程评价院发给的韩国 语能力考试成绩证明书,准考证 4. 暂住证 ( 非山东省户口者 )
※ 2007年韩国语能力考试于9月16日举行 ,10月抽签 .
□ 其他事项
○ 获得为大韩民国国民,且在韩国国内有居住地的8寸以内血亲或4寸以内姻亲亲属邀请的人(亲戚邀请)及为持有中国国籍的外国国籍同胞,在1949年10月1日以前从韩半岛或其附属城市移居中国,或在中国出生的人(高龄同胞)申请访问就业签证 (H?2)时,为防止由于申请人员过多引起不便,以及审查需要,特实行预约制度。 ○ 针对60岁以上同胞实行的短期访问签证自2007.3.4起废除,合并入访问就业签证(高龄同胞)。但1940.12.31前出生者,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申请短期访问签证,不需预约。 ○ 依据 < 出入国管理法施行令 > ,自3月4日起,亲戚访问签证变更为访问就业资格(H-2, 有效期5年,滞留时间1年,复数,手续费 RMB6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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