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旅游签证处在我国公民出境游产品线上的咽喉部位,由于立法缺失,市场秩序失衡,国内出境游旅行社、签证代理机构、游客三方都处于尴尬境地。涉及旅游签证的消费纠纷越来越多,出境游押金(出国保证金)的存在更增添了些许灰色。鉴于国内出境游需求越来越旺,市场规模也越来越大,笔者深入调研,力求揭开旅游签证业的实质面貌。
典型案例一:上海某旅行社组团赴意大利,签证资料递交使馆许久不见回复。出发前一天,使馆通知旅行社领取签证。取回来的竟然是游客申请资料,使馆对原因不做解释。该团被迫取消。
典型案例二:由于使馆人员操作错误,多名游客的欧洲签证页上照片、日期、名字出错,导致整个旅行团的签证迟拿一天,旅行社预订的机票和酒店共损失40多万元。
国内旅行社、代理机构、游客,前往美国、日本和欧洲各国旅行,都面临不可控的签证风险,主要矛盾是驻华使领馆承办流程不规范。比如,每当中国暑假期间,法国大使馆接办中国家长携子女旅游签证,签证过程异常缓慢,许多游客遭拒签,理由不明。如果中国籍申请者是未婚、独自自由行,往往容易被美国、日本使领馆怀疑有“滞留”倾向,而遭拒签。多次出入美欧的游客,依然有可能被日本拒签。而由于使领馆工作失误,如造成中国旅行社蒙受经营损失,使领馆均不承担责任。
旅游签证好比人的咽喉,它屡屡发炎,市场秩序随之高烧不止,必然扭曲出境游市场。由于签证权审批手续过多,部分旅行社便找其他社代送,代送费纳入成本,摊薄利润。还有一些旅行社为了严格把关,往往预先扮演得罪人的签证官,游客发觉自己被假想为偷渡客,屈辱感强烈。更有旅行社不惜出险招,和合作良好的境外酒店、航空公司,形成“默契”,上交使馆的机票行程单、酒店预订单,实际上尚未付款。
今年9月1日起,日本继续放宽中国公民个人旅游签证,取消申请者“有一定职业地位”限制,停留延长至30天。笔者认为,此举的实际效果不大。中国公民赴日旅游押金(出国保证金),是检验日本诚意的试金石,近些年来,日本多次表示放宽限制,雷声大雨点小,赴日旅游保证金额度始终维持在每人最低5万~10万元人民币。
出境游押金的实质是出境游担保问题。我国《旅行社条例》及其《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未涉及出国旅游担保,也未要求公民必须缴纳该款项。但根据“法不禁止即可为”的适用原则,基于民法和《担保法》相关规定,旅行社向游客收取押金,属于自主经营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只要向游客明确告知即可。据统计,2010年,中国大陆游客赴美国旅游近100万人次,赴欧洲旅游367万人次,到日本旅游141.3万人次,若每人交付押金15万元,30天返还,按照当年活期存款利率,相关利息总收入大约2.73亿元。
若极少数旅行社拖欠押金不还,或单方面延长归还期限,游客投诉的法律根据是十分有限的,纠纷处理会非常复杂,这是押金问题的大麻烦所在。多数旅行社都有自己的一份“滞留高危区域名单”,福建、浙江和东北地区多被列入高危地区前三,旅行社只有大幅度提高押金金额,来保证自身的经营安全。大多数旅行社不能为游客设立保管押金的专门账户,也有部分社拒绝向游客支付押金利息收入。根据《担保法》规定,在质押人的要求下,保管有价证券质押物的单位或个人,要支付质押期间有价证券的股息、红息或利息收入。由此,旅行社必须向游客支付押金的利息收入。 笔者在此呼吁:驻华使领馆签证中心规范接办流程,严格遵循既定规章,如果申请人旅游签证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应该不接收。一旦接收,若拒签应该给出理由。驻华使领馆应该加强部分中国籍雇员礼仪培训。旅行社为游客设立出境游押金专门账户,专款专管,而不再将款项划入本公司账户。笔者认为,出境游押金的取消,应是大势所趋,出境游担保不一定要用现金方式,如有的旅行社与典当行合作,游客可将不动产抵押担保。押金引发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说明现有的押金保管方式难以为继,也严重阻碍出境游发展。笔者认为,关键问题是立法缺失。《旅游法》应明确规定出境游担保问题。唯有立法完善了,名正则言顺,规范市场秩序,旅游签证乱象将会被有力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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