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办法 - 申请赴港澳
中国内地居民因私往来香港或赴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探亲、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凭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证及有效签注前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
申请个人赴港澳旅游资料 - “个人游”,其余城市旅游要签团队团队旅游签证
现时,全国共44个城市的居民,可以“个人游”身份来港旅游。
1. 北京市 2. 上海市 3. 广东省(全省):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惠州、汕头、潮州、清远、肇兴、云浮、梅州、阳江、茂名、湛江、韶关、揭阳、汕尾、河源 4. 江苏省:南京、无锡、苏州 5. 浙江省:杭州、宁波、台州 6. 福建省:福州(仅限市区)、泉州、厦门 7. 天津市 8. 重庆市 9. 四川省:成都 10. 山东省:济南 11. 辽宁省:沈阳、大连 12. 江西省:南昌市 13. 湖南省:长沙市 1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15. 海南省:海口市 16. 贵州省:贵阳市 17. 云南省:昆明市
2007年起开放“个人游”的五个城市:
18. 河北:石家庄 19. 河南:郑州 20. 吉林:长春 21. 安徽:合肥 22. 湖北:武汉
申请办法 由于各地的申请程序有所不同 以下资料只供参考 实际情况请参考所在地的申请程序
已开办个人游各市的常住居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个人赴港澳游。申请个人旅游须填写《XX省/XX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旅游申请表》1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提交申请人小2寸(48mm x 33mm)背景为蓝色的正面免冠光学光面彩色近照2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交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身份证、户口簿个人资料页在同一张A4纸上即可)。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赴港澳访问签注的,无须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 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个人赴港澳访问签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后向公安部门申请。其它人员,直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无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公安机关经审查,只要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准出境人员,都会得到批准,并根据申请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F”签注(访问签注)。“F”签注种类有三个月一次有效和三个月两次有效两种(由申请人自愿选择),每次在香港或澳门停留时间为七天。签注用完后,可再次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个人旅游的申请次数不受限制。 持个人访问签注,在有效期内可自行持证出境赴香港、澳门,无须参加旅游团。 办结时限: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5至15个工作日完成;再次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完成。 申请个人赴港澳游的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港澳两地的有关法律,如违反上述法律,将依法查处。对在港澳期间违反当地法例、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以及行骗等人员,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1至5年内不再批准其出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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