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的补发和吊销介绍
各国的签证机关有权根据本国的规章制度对申请人拒发签证,亦有权对已发出的签证宣布作废或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6条规定,“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证件;对已发出和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公安部和外交部在必要时,可以改变各自授权的机关所做出的决定。
如果发生护照和所取得的签证遗失,遗失签证者应及时通知颁发签证的机关。签证机关经过核实后,可应请求为申请人在新护照上颁发新的签证,并通知本国出入境管理机关(边防口岸)吊销被遗失的签证。通知时,应说明遗失签证者的姓名、国籍、护照种类及号码和签证的种类及号码等。吊销签证的目的,在于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所遗失的签证进行非法活动。如果在吊销签证后又找到了原护照和签证,那么被吊销的签证应予以注销,不能再继续使用。
如果颁发签证的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认为应吊销所发出的签证,那么签证机关可在所发签证上盖章注销此签证;如果无法盖章注销所发签证,那么签证机关可宣布作该签证,并通知本国出入境管理机关(边防口岸)查控并注销该签证。
——签证的补发和吊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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